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第 2 章 术 语

第 3 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4 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3 厂内道路

4.4 厂内铁路

第 5 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2 装置内布置

5.3 泵和压缩机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5.7 其他要求

第 6 章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5 灌装站

6.6 厂内仓库

第 7 章 管道布置

7.1 厂内管线综合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 8 章 消防

8.1 一般规定

8.2 消防站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8.4 消防用水量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8 蒸汽灭火系统

8.9 灭火器设置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8.11 建筑物内消防

8.12 火灾 警系统

第 9 章 电气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2 防雷

9.3 静电接地

附录 A 防火间距起止点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 警系统。

5.2 装置内布置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 可靠近布置。

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 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表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控制 室、机柜间、变配 电所、化验

室、办公室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

油污水罐

丙类 物品 仓库、乙类 物品 储存 间

备注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装置储罐(总容积)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200~1000m3

50~

100m3

100~1000m3

甲

乙

甲

乙

甲A

甲B、

乙A

乙B、

丙A

甲

乙

甲A

甲B、

乙A

乙B、

丙A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

-

明火设备

15

-

-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甲

15

22.5

-

注 1

乙

9

9

-

-

装置储罐

(总容积)

可燃气体

200~1000m3

甲

15

15

9

7.5

-

-

-

-

-

注 2

乙

9

9

7.5

7.5

-

-

-

-

-

液化烃

50~100m3

甲A

22.5

22.5

15

9

-

-

-

-

-

可燃液体

100~1000m3

甲B、乙 A

15

15

9

7.5

-

-

-

-

-

乙B、丙 A

9

9

7.5

7.5

-

-

-

-

-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可燃气体

甲

15

15

9

-

9

7.5

9

9

7.5

-

-

-

-

-

-

乙

9

9

7.5

-

7.5

-

7.5

7.5

-

-

-

-

-

-

液化烃

甲A

15

22.5

9

7.5

9

7.5

9

9

7.5

-

-

-

-

-

可燃液体

甲B、乙 A

15

15

9

-

9

7.5

9

9

7.5

-

-

-

-

-

乙B、丙 A

9

9

7.5

-

7.5

-

7.5

7.5

-

-

-

-

-

-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15

4.5

9

4.5

9

9

15

相关推荐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