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推广名“套牌”被罚30万,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小区推广名“套牌”被罚30万

连云港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售楼处开放后开展“香溢府”为推广名的营销宣传,2019年12月份取得房产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

经调查,“香溢”为连云港香溢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知名小区品牌,在市区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香溢房地产开发的“香溢”系列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作为推广名进行宣传、推广,使公众引人误认为“香溢府”是香溢房地产开发的楼盘或者与香溢房地产开发的以香溢为字号的系列楼盘存在特定联系。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仿冒“纽百伦”栽了

2019年9月19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 ,对宝应县某服装店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能提供相关授权或者委托证明材料的情形下,擅自在其营业场所使用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

当事人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销售的运动鞋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本地塘蟹冒牌“阳澄湖大闸蟹”

2019年10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 ,对常熟市某蟹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先从上门推销的人手中以2.1元/只的价格购进标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包装袋2100只,后将部分自产自销的本地塘蟹用涉案的“阳澄湖大闸蟹”包装袋包装后进行销售。

当事人供述,使用涉案包装袋进行包装的大闸蟹的平均售价是300元/份,共对外销售88份,待发货12份,货值金额共计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蓝色经典”味不对

2020年1月2日,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政府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待包装的外包装箱正面标注“高端定制”字样的成品白酒60箱。该批产品在包装盒和容器等设计、开启方式等多方面与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蓝色经典”系列产品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白酒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政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高端定制”白酒90箱,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自立门户却仿冒前“东家”产品

2020年4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 ,对江阴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其法定代表人此前系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辞职后开办了自己的公司,从事江苏界达公司相关产品代理和分销。2019年起,当事人为能及时供应客户少量急需的“JD”界达品牌钢管,将事先备好的相应规格型号的无标无缝钢管,擅自喷标“JD”,使客户误认为是江苏界达公司所生产的 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商品2.04吨,并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武汉飞来“小天鹅”

2019年12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家用电器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洗衣机外包装及产品本身上标有厂家为“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经“小天鹅”注册商标持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洗衣机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洗衣机,并作出没收涉案洗衣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农贸市场采购煎饼“贴牌”进超市

2020年5月26日,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举 称,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袋装煎饼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知名企业名称。

经调查,当事人从山东省临沂市某农贸 市场采购了一批袋装煎饼,并供应徐州市泉山区大润发超市进行销售。当事人向超市提供的商品标签及检验合格证上均标注了举 人的厂名、厂址,经举 人证实,该公司从未生产过上述规格的散装煎饼,也从未向当事人及该超市销售过任何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定制”污水污物潜水电泵系冒牌

2019年8月2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 ,对某房地产建设工地使用的电泵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安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定制生产了56台污水污物潜水电泵,又向不明商贩定制标有“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金属铭牌加贴至上述电泵上。经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其从未授权安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有“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字样的污水污物 潜水电泵。

当事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生产、销售标注有权利人公司名称字样的污水污物潜水电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6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