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 》关注|庭审前,检察官重勘盗窃现场

2021年09月07日《检察日 》

嫌疑人被抓现行也不认罪

2021年3月6日20时许,彭某国驾驶自己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与黄某喜一同沿汉江襄河堤自仙桃市方向往汉川市方向行驶。

两人行至汉川市杨林沟镇白鱼赛村堤边时,黄某喜下车使用车上的扳手、撬棍、钳子等作案工具,将堤边抽水泵房大门破坏后进入,将泵房里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

得手后,彭某国、黄某喜继续驾车至汉川市湾潭乡湾潭村联丰闸边,黄某喜下车对该处一露天变压器进行“踩点”,彭某国将车停在几十米远的地方等候。

这时,湾潭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此,将形迹可疑的两人当场控制住,并从面包车上发现铜芯线等赃物。

检察官提议鉴定关键证据

“我把工具拿下去进去偷变压器铜芯时,彭某国把车开到前面在等我,我偷完了之后打电话彭某国来接我……”黄某喜虽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却极力为彭某国开脱。

针对彭某国的矢口否认和黄某喜的“默契”配合,承办检察官在对该案审查逮捕前就提前介入该案,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重点建议公安机关对被盗物品及两人上衣的油渍等关键证据进行鉴定。

5月12日,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 告。其中鉴定两人身穿衣物上的油渍与杨林沟镇白鱼赛村汉江堤段泵站被盗现场变压器矿物油成分一致。同时,对被盗变压器铜芯线价值等也进行了鉴定。

通过相关证据构成的证据链,就能证明彭某国与黄某喜合伙实施了盗窃行为。汉川检察院对该案全面审查后移送汉川市法院审理。

庭审前重勘盗窃现场

7月13日,承办检察官在该案庭审前与办案民警来到杨林沟镇白鱼赛村堤段盗窃现场进行勘查,推演作案过程。

“按黄某喜供述的时间推算,除去路上的时间,其在白鱼赛村盗窃变压器铜芯线仅有30分钟。而当时已是黑夜,黄某喜要撬天紧锁的泵房门,再拆解变压器内复杂缠绕的铜芯线,即使有熟练的技能,30分钟也不可能一人独自完成。”

“拆解变压器盗取铜芯线的难度极大,黄某喜还是盗窃变压器铜芯线的‘新手’,这么短时间内根本不可能拆得下来。只有一种可能,彭某国这名‘老手’给予了帮助或自己直接拆解了铜芯线。”

“加上铜芯线比较重,黄某喜也需要人帮忙将盗窃的铜芯线抬到车上,根本不可能独自一人完成盗窃行为,至少有一人配合才能完成,这也证明黄某喜是在彭某国帮助下完成盗窃的……”

通过现场还原和模拟实验,承办检察官对彭某国参与盗窃作案有了更深的直观体验。

“硬核证据”让他认罪服判

7月20日,该案如期开庭审理。

检察官:“黄某喜作案时,你都在车上吗?你知道他在偷铜芯线吗?”

彭某国:“我一直在车上,不知道他在偷东西。我只负责开车。”

检察官:“你说只负责开车,那你衣服上的几处油渍是怎么来的?”

彭某国:“这……”

面对检察官的追问,彭某国顿时语塞。

检察官:“彭某国开车时,你坐在哪里?”

黄某喜:“彭某国开车时,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上。”

检察官:“彭某国身上的油渍是怎么来的?你清楚不?”

黄某喜:“是我‘揩’到他衣服上的。”

检察官:“为什么要把油‘揩’到他身上?”

黄某喜:“我……”

企图为彭某国“圆场”的黄某喜也“卡”了壳。

检察官:“你偷铜芯线时,彭某国帮忙了吗”

黄某喜:“没有帮忙,是我一人偷的。”

检察官:“你以前拆解过变压器铜芯线,或参加过类似培训吗?”

黄某喜:“没有。”

检察官:“你是初次盗窃变压器铜芯线吗?”

黄某喜:“是第一次。”

检察官:“也就是说,你是拆解变压器‘新手’”

黄某喜:“是的。”

彭某国:“那你半个钟头能拆解完吗?”

黄某喜:“不能。”

检察官:“那你先前供述的作案时间是半个钟头?怎么回事?”

黄某喜:“这……”

检察官:“彭某国到底帮了忙没有?”

黄某喜:“帮……帮了……”

检察官的连续设问,让黄某喜的回答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庭审中,通过激烈的举证、质证、答辩,有备而来的检察官用无可辩驳的“硬核”证据,让一直拒不认罪的彭某国哑口无言。

“检察官,我认罪,我认罪!” 直至庭审即将结束之际,眼看不能“翻盘”的彭某国终于承认参与了盗窃作案,向检察官直呼认罪。

7月23日,汉川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某喜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彭某国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判决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