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 经济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法律研究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注:该《说明》系1994年出台,但尚未失效;但是仅少部分法院依据该说明进行裁判。

二、法条适用:

就上述法条的适用来看,公司欲通过该条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公司与员工进行了事先充分的协商;(3)公司与员工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法律效果: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律意见:

1、就所谓“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而言,不同地区法院认定态度松紧不一,有的地区法院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对“重大变化”进行认定,从而更多地保护劳动者,有的地区的法院对该条的适用标准认定较为宽松。

参考大连市法院以及辽宁省高院的近年裁判,对该问题总结如下:大连市法院对公司出现的“重大变化”的认定态度较为宽松,在查询到的案例中,法院肯定的“重大变化”情形包括:(1)外资企业因为总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财务业务外包需要撤销企业总账业务岗位的;(2)公司原本有两辆货车,三名司机,现有一辆货车 废,需要减少一名司机;(3)公司办公地址搬迁;(4)集团公司对公司组织框架进行调整;(5)公司业务外包,需要对原业务部门进行撤销。[1]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客户公司出现因为疫情原因导致部门设置需求不存在,应当会被大连市法院认为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出台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该说明的出台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经过了很久的时间,故很多法院裁判并未援引该说明进行裁判,但是并不排除有的法院仍然以该说明为依据对“重大变化”进行解释,进而导致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的风险。

如果后续员工以违法解除合同为由提起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 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方系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举证责任承担者,应当就公司存在重大变化进行举证。如公司所言,公司因为疫情原因业务委托需要撤销某部门的,可以通过提供该部门的财务资料、公司的财务资料、员工陈述、公共舆论、公司内部决议(以及出台决议的治理规则)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存在该重大变化。

2、公司应当与员工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协商,所谓充分且合理的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从时间上看,应当提前沟通,最好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提前一个月进行沟通,如果未能提前一个月与员工进行协商,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协商的条件应当系基于公司客观情况以及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以降低合同条件的方式,迫使员工从公司离职;(3)在沟通过程中应当向员工说明希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且该原因应当与此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公司在法庭上陈述的原因保持一致;(4)在协商过程中应当考虑员工的意愿、以及公司是否能够对该员工进行其他岗位安排的情况进行协商;(5)在沟通过程中,应当符合《工会法》第21条的要求,与公司工会进行沟通,取得公司工会的支持意见;(6)如果员工系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同意对员工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7)在协商经济补偿金条件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不得低于该标准。[2]

如果公司未能尽到上述充分协商的义务,仍然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系构成违法解除合同。[3]

3、在与员工经过以上沟通后,如果员工拒绝与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让员工签署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在协议中应当体现该员工已经与公司充分进行了事先的沟通,并且理解公司现在的处境,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本身并不存在异议等情况的说明。

[1] 参考:梁彩彧、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范庆亮诉大连藤洋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刘景志与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胡家升与大连大富基缝纫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齐枫、北京必旺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案;冯超与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 典型的成功案例如: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张晓林劳动纠纷案,该案例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参考

[3] 参考:雷山县天雷风电有限公司、陶广安劳动争议案;郭旭彬与和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海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