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设置常见不合规问题

1、问题描述

1)建筑物外单独新建的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选用箱泵一体化设备,其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图示1】

2)设有火灾自动 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未设置消防控制室;

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未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图示2】

2、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有关规定: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图示3】【图示4】

3、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图示1

图示2

2)正确做法

图示3

图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