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夜间偷偷骆马湖采砂,昨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等人明知江苏省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出资组建采砂泵船,于夜间在骆马湖宿迁水域盗采砂矿。期间,被告人姬某某亦明知该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为获取利益,与刘某等人联系,将自己的单机船与刘某、王某某等人的泵船相连,共同盗采该水域砂矿。

法院查明,刘某、王某某盗采砂矿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23.6万元,姬某某盗采砂矿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20.1万元。

案发后,2017年9月1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10月16日,刘某在归案后带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5日,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王某某等人分别获利3万余元,二被告人均已退出。在案件审理阶段,姬某某为修复骆马湖水域生态环境,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用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王某某、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禁采区擅自开采砂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审理认为,因河道采砂具有特殊性,采砂泵船通常不具有水上存储功能,其与具有存储功能的单机船共同运作时才能将砂矿从水中采出。本案中,姬某某与刘某等人联系在禁采水域共同盗采黄砂,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故意,且在采砂的实施行为中两船相连共同协作,从而达到非法采矿的目的,刘某、王某某、姬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刘某、王某某操作采砂泵船,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姬某某提供单机船装载黄砂,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人有从轻处理情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骆马湖系江苏省第四大淡水湖泊,位于宿迁市、徐州市境内,是淮河流域重要的蓄洪湖泊和行洪通道,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节水源地和输水干线,也是京杭运河南北水运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兼有航运、渔业养殖、生态及湿地保护等综合功能。而河道范围的砂资源是河道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河道水砂平衡的重要物资条件,亦是保持河势稳定的基本要素。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开采黄砂,不仅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同时影响水生态环境、危害河道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等。三被告人明知骆马湖水域处于禁采区仍非法开采黄砂,其主观恶性较大,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破坏。鉴于姬某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姬某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