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作业致一人亡 驾驶员和车队队长均获刑

庭审现场

3月1日,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李某、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45岁的杨某是新疆一家商品混凝土公司的职员,主要负责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2016年7月7日22时许,因同组的队友休假,该班组只剩杨某一名驾驶员。

根据该公司规定,混凝土输送泵车实行一车二人制,由二人同时负责混凝土输送泵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即泵车需配备驾驶员和操作手各一名。当天,面对本该由两人交替完成的工作,作为车队队长的李某明知工作人员不足,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情况下,经过估算后,过于自信的认为一人也能完成,于是安排杨某一人进行作业。

而正因为李某的盲目自信及对安全顺利作业的疏忽大意,也为此次重大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面对李某的工作安排,杨某也自认为能够独自完成,便在明知自己所在作业班组人员不足,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情况下, 接受了李某要求他独自作业的工作安排。

随后,杨某同时担任混凝土输送泵车的驾驶员和操作员,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火车西站一工地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在违规作业过程中,杨某虽几次发觉有与他预计的工作状况不符的情形,但他却因轻信自己能够安全顺利完成,坚持独自作业,也未向相关负责人汇 、请示和请求支援。

致使杨某独自连续工作近10小时,并因此处于身心极度疲劳作业的状态。直到2016年7月8日8时许,杨某在完成混凝土泵送,收拢泵车设备时,因疲劳而疏忽大意,违反泵车操作规程,在未按操作规程先收拢泵车臂架的情况下,错误操作收拢了车辆左侧的支腿、致使车辆重心偏移、侧翻,泵车臂架砸向了停放在泵车左侧的吊车和施工作业区,造成在场的一名工人王某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

事后,杨某赶紧 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在庭审现场,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杨某和李某都表示没有任何异议,愿认罪伏法。

“作为本次事故的肇事者,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无颜面对死者的家属,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和不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绝对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作最后陈述时,杨某自责地说道。

而作为车队队长的李某也对自己盲目自信的估算工作量,违规安排工人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忏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杨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排一人驾车并超时工作,因而发生车辆倾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认为,由于李某、杨某各自行为的合力最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在量刑时不宜进行区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