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违规操作被硫酸灼伤 公司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去年8月,黑某雇用司机刘某为新疆石河子某公司运输硫酸。在该公司内将硫酸卸载完毕后,刘某将接口处卸开,此时硫酸存储罐泵的管子突然断裂,管内残留的硫酸液体从断裂处飞溅,导致刘某的面部和左下肢被灼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花费医疗费1120.55元。经鉴定,原告的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30天、营养期30天。

【案情】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6年2月,刘某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给付其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等各项赔偿款合计68575.55元。近日,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历经两审审理终结。

法庭上,刘某先以该公司提供的管子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认为该公司从事高危作业对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则辩称,刘某确实是在该公司受的伤,但刘某受黑某雇佣,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和合同关系。该公司认为自己对原告所受伤害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作为拥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卸车过程中未依操作规程穿戴必要防护用具,且因急于回家,将本应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安放回去的管子向路旁拖拽,导致管子断裂,存在过错。

另法院查明,该公司在“浓硫酸卸车操作”规程中规定,卸车人员需在卸车区等候卸车,卸车完毕后,卸车人员关闭泵出口阀门,停泵,翻运行牌至停止面,然后关泵进口阀门共三道阀门,卸车人员穿戴齐全劳保,协助硫酸车司机准备拆卸进口软管,排空管线内硫酸至桶内,封住软管口,挂起软管,管口向上;同时,该公司大门处张贴的入厂安全须知中规定:“进入生产装置区、泵房、仪表操作间、严禁擅自非职务乱动设备、阀门、电器、仪表等设备开关及化学品。”

法院认为,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而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使用硫酸作业虽属高度危险作业,但原告是硫酸的运输者,受伤亦是运输硫酸过程中,与被告同属于硫酸作业的从业者,不属于“他人”的范围,故此案应按一般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被告在卸载硫酸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由原告自行拆卸软管,软管亦存在安全隐患,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作为专业硫酸运输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擅自操作不应由本人拆卸的软管,造成自身损害,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据此,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计算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62668.85元,应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70%,即43868.2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46868.2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安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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