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解读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当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 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抽采瓦斯设施的规定。
1.地面泵房要求
(1)地面泵房防火。瓦斯是一种具有燃爆性质的气体。为防止泵房发生火灾或泵房外发生火灾波及泵房,规定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存在明火,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2)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3)地面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4)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泵站“三防装置”
井下抽采瓦斯的条件比较复杂。有的抽采地点(如旧区等)抽出的瓦斯浓度较低(有时低于10%),加上抽采钻孔及抽采管路都有发生漏气的可能等因素的影响,抽采管路内的瓦斯浓度下降到瓦斯爆炸下限浓度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而干式抽采瓦斯泵的叶轮无水环封闭,产生机械摩擦火化引爆瓦斯的可能也是存在的。为防止干式抽采瓦斯泵引爆瓦斯沿管路向井下传播而破坏抽采系统和威胁矿井安全,所以要在式抽采泵吸气侧的管路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防回火、防爆炸装置有多种类型,常用的主要有水封式和铜网式2种型式。
3.瓦斯泵站管理
地面瓦斯泵站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地点,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岗位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定期检测抽采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汇 制度,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等,并做好各项记录。抽采瓦斯时,如果瓦斯泵停止运转,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关闭阀门;恢复运转前,也必须取得用户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以免用户忘记关闭阀门或点火不当而引起熏人或爆炸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