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需“买单”
被告人殷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驾驶“顺风1287”号货船至长江彭泽段小孤山缓流5号白浮附近水域,接收一艘吸砂泵船在该处非法开采的5800吨江砂,随后运至长江芜湖段东梁山174红浮处,通过方某(已判决)的“中航浮158”浮吊船过驳销售,得款94450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江砂价值人民币243600元。
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殷某某一直未能主动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芜湖经开区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将该案件移送至芜湖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该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执行人殷某某,通知其前来法院配合执行。被执行人来到法院后,案件承办人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当即筹措款项缴纳了二十八万七千零九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之后在案件承办人的帮助下被执行人殷某某于2022年5月30日在安徽法制 刊登致歉声明,向社会道歉!
芜湖经开区法院 童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