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首例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工作原则,全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积极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徐汇区水务中心发现,蒲汇塘南岸、上澳塘北泵闸闸外段漕开发钦汇园园区段河面漂浮大量白色漂浮物。经过调查,发现系位于蒲汇塘边的某单位工作人员,向蒲汇塘喷洒了干粉灭火剂,导致该段河面漂浮大量白色漂浮物。

先行处置,消除危害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在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和资质单位,先行处理,确保环境安全。徐汇区环境监测站同步开展监测,确保周围环境指标处于正常水平。随后开展环境修复,维护群众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中心和区检察院联合与两家单位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蒲汇塘边的某单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费用为3.5万元。

河道环境修复结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旨在高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愿,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管理中心等单位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灵活性优势,保证了赔偿责任的落实到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效益,很好地回应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