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水规》关于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条文及图示

条文

2.1.2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条文说明

无

管网高压系统

重力高压系统

注:

1.管网高压系统

至少有独立可靠的两路及以上供水接入消防系统,同时满足:

1.1 任一水源供水管最小流量不小于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1.2 任一水源供水管最小压力不小于消防系统最不利点所需供水压力。

2.重力高压系统

由高位水池至少引出两路及以上供水接入消防系统,同时满足:

2.1 V0≥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2.2 H≥P0+Pp+Pf。

2.3 高位消防水池任一出水管最小流量不小于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H——高位水池最低水位与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静水压;

P0——消防系统最不利点所需的供水压力;

Pp——高位消防水池出水管至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f——高位消防水池出水管至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提示: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流量以及可提供水量均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流量以及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