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不足 胜利中亚化工面临2.5万元行政处罚
近日,山东省应急厅开展了为期12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异地重点执法检查。2019年7月6日,省应急厅公示第二批23家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因人员资质不足等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
2019年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对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醇罐区北侧甲醇泵区未配可燃气体检测 警器。
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工商资料网站显示,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石志生,公司地址位于东营东营区史口镇,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四氢呋喃等。该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为普君(香港)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8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
2018年11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派出7组机动队赴枣庄等市进行现场检查70家企业(工地),22家存在问题,其中,胜利中亚化工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且存在减排工段不能支撑减排比例等问题。
据悉,此次检查根据应急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部署安排,结合山东省实际,共成立检查组8个,聘请安全专家23名,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家,发现问题1682项,责令停止生产和暂时停产企业6家,立案处罚69家。第一批21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已于2019年6月24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