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新区查获一起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违法行为

(通讯员:宋岩林 姜培双)黄渤海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渔政执法人员乘坐中国渔政37109执法快艇在芦洋沙滩附近海域安全巡查,发现有人在使用救生圈改装的小型电动充气泵及供电电池进行潜水捕捞作业,该行为违反了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违法潜水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货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