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解读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建井期间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规定。

建井期间,抽放瓦期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施工最有效和可靠的防治突出措施。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及早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井筒揭煤时,可采取移动瓦斯抽放泵抽采瓦斯。高瓦斯矿井三期工程施工期间,利用通风稀释瓦斯的方法,不能完全保证有良好的效果,因此要提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

1。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施工的。

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2.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m,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