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及招投标与合同审计(要求及案例)

2019.10 南京

清单计价 量价分离,政府控制消耗量,不控制价格 政府控制消耗量部分控制价格 材料市场定价 主要材料市场定价加调整系数 政府公布价格指数 市场决定消耗量及材料价格 一、工程造价概述

(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

坚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优化工程造价执业资质资格管理,积极营造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良好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鼓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背景:2001 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进程中,许多国家就要求中

国政府开放国内建筑市场,特别是来自日本、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的呼声甚高。

国际上招投标活动中的工程造价普遍采取工程量清单

计价模式,2003年2月,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此规范。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规范计价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建设市场向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

1. 基本概念

1) 适用范围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价格内涵

①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② 包括完成每个分项工程(产品)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③ 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④ 包括工程量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如施工降排地下水)

⑤ 包括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计价过程

2. 合同价的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单价合同,单价优先!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总价优先!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

第7.1.3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1)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 工 结算款

工程质 量 保证金

工程预付款的限额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

竣工结算价款

缺陷责任期

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保证金的管理

初始合同 调整收入 收入

材料价差的调整

变更 调整的价款

索 赔 调整的价

款

奖 励 调整的价

款

合同外零星项目

2) 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 概念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仅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

(2) 法律性质

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3) 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款的支付额度,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主材比重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高的项目,预付款的数额也要相应提高。

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工程预付款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置的比由发包人供应的预付款要高;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工程款

案例: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则撇开双方的结算争议,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

工程计量

4) 进度款支付

支付额度 10.3.7 条规定: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否

发包人

14天内核对

完毕

是

否

按时支付

及时 催告

发包人

是

结束

是 否 签订延期付款

支付 协议书

承包人停工,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否

是

13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5) 索赔与现场签证

(1) 索赔的概念及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赔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

某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承包商发现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

该项目在关键线路上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到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6月10日才 交给承包商;6月11日到6月14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由于供砂地点距离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计算后, 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1美元的索赔要求。同时由于以上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1万美元/天,共计索赔款26万美元。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哪些是不合理的?

(2)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概念:

2.0.24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 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案例:审计组在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上 工程结算中包含增加签证临时雨水泵台班费约368 万元。经审计人员进一步核查签证内容,显示因施工期降雨、台风等因素造成现场积水,共计增加临时排水泵25台累计发生11500个水泵工作台班(8小时/台班),经审计组人员测算:平均每台泵排水累计工作达153天,而该项目共计施工期才810天,即:整个建设期有近五分之一的时间是在雨季施工,这与当地每年降雨的常规时间量不相

符。

面对增加如此大的一笔费用和工作量,此签证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随后,审计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每台水泵的原始工作记录,施工单位以“资料丢失“无法提供,且一口咬定签证单内容属实,以及施工监理、业主等签字手续齐全,应该全部计价结算。

审计组通过内部讨论,开拓思维,创新方法,既然是临时雨水泵工作台班,就与历史天气有关。到当地气象部门查阅施工期对应的历史天气预 ,整理了一份历史天气降水数据,并且考虑在大雨或台风日后尚需排水的合理工作台班余量。

依据此方法分析,结果也显示施工期间的临时雨水泵使用台班也只有近7500个台班,签证数量多计4000个台班。至此,由于签证的雨水泵工作台班数量不真实或不准确,造成多计工程结算130万元的事实已经清楚,审计提出予以核减的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面对审计证据和事实,找不出反驳理由,同意对该部分费用进行核减。

6) 合同价款调整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 :某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2月8日评标中标, 2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合同。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而1月3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价格信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是否可以调价发生纠纷,请问是否可以调价?

案例分析:

[意见一]本案例中,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前,则不予调价。

[意见二]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本案例中该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因此在2月1日前28天(即1月3日)基准日。如果按照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后,则予以调价。

哪个意见对?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 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 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案例:某大学一幢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投标文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序号45.项目编码020506001001.项目名称“抹灰面油漆“、项目特征描述“内墙及天棚抹瓷粉乳胶漆“工程量22962.71m2.综合单价19 元/ m2.项目合价436291.49元。在施工中, 承包方发现各层宿舍房间的内置阳台内墙立面乳胶漆项目漏项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认, 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根据13版清单的规定, 经与承包商协商, 将此项目综合单价调减为18元/ m2。

根据上述公式:实际工程量

Q1=22962.71+4320=27282.71m2,

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费:

S=1.15×22962.71×19+(27282.71-1.15×22962.71)×18

=501735.21+875.59×18=517495.83元

此项目合同结算价款为517495.83元。

因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9.5.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 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 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 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 价浮动率L=(1— 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

例: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如表所示。某投标人认为实际工程量可能正好相反,决定采用不平衡 价(偏差10%)的策略,得到如表所示 价。

分项工程名称

工程量

(m3)

正常 价

(元/m3)

不平衡 价

(元/m3)

普通岩石开挖

2000

30

27

坚硬岩石开挖

1000

60

66

合计

3000

120000

120000

分析:如果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变化与投标人的估计相同该投标人可以多得到工程价款为:

采用平衡 价:1,000×30+2,000×60=150,000(元)

采用不平衡 价:1,000×27+2,000×66=159,000(元) 多得工程价款:159 ,000-150,000=9,000(元)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 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强制性条款)

“ 价按清单,施工按图纸。“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

A单位办公楼经过公开招标由B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采用的

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评审时, 承发包双方因外窗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 照办公楼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应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但工程量清 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B公司的

投标 价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组价,但在施工中为办公楼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外窗。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按照其实际使用材料调整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总价。但A单位提出其已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

人在投标 价前需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 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则由投标 人自行负责,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会因此调整合同价款。据此,A单

位认为不应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是否应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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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