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指导各方正确理解并有效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规定,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经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针对各有关方面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 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以下简称《解析》)。
《解析》共分9章,分别为建筑类型和范围;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设施;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和排烟;电气消防。
《解析》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各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还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目录
1建筑类型和范围
2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设施
3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
4平面布置
5安全疏散和避难
6建筑构造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防烟和排烟
9电气消防
1建筑类型和范围
1.0.1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飞镖、电竞、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及其它游艺、游乐场所,真人CS、密室逃生、剧本杀、情景剧类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保龄球馆、台球厅、棒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汗蒸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注:公共娱乐场所中所包括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网吧、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足疗店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1.0.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主要指营业厅、多功能厅、会议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1.0.3重要公共建筑
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一般包括: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7、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1.0.4老年人照料设施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20床(人)及以上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属于公共建筑。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按照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注:如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设计总床位数或老人总数少于20床(人),消防设计应参照旅馆建筑设计。
3、老年人公寓等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在非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老年公寓等居住建筑,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
1.0.5儿童活动场所
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的儿童用房,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等。
1.0.6医疗建筑
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建筑。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中心等按照医疗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医院内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科研用房教学用房等按照相应功能的防火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对于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7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当商业网点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4.11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时,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层高须控制在5米及以下。
1.0.8大型商业综合体: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1.0.9下列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独立设置的设备用房,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可参照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确定:
1.0.10实训楼
学校内进行职业实习和专业技术训练的教育建筑。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分类;如为实训车间,应按照厂房设计,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
1.0.11公寓
住宅用地上的住宅式公寓按照住宅进行消防设计;学校、企业用于学生、员工等居住的公寓应按照宿舍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在商业用地的公寓应按照旅馆进行消防设计。
1.0.12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
单一建筑任意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米,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1.0.13汽车库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或电动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需消防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中“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及以上的车库”,包括非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独立建造的车库。
2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设施
2.1防火间距
2.1.1防火间距计算除应符合《建规》附录B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墙上阳台无论开敞与否,防火间距均应从阳台栏板外边缘计算,如有保温层,应从保温层外皮计算;
2、建筑室外疏散楼梯,如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防火间距可不考虑室外疏散楼梯。
2.1.2当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或减少的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1,2):
1、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90度时,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类别、高度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
2、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大于等于90度小于135度时,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3、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大于等于135度小于180度时,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4、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大于等于180度小于270度时,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大于等于27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不限。
2.1.3住宅楼不同单元之间形成U型空间时,相对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当确有困难不满足6m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相对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其所在墙面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当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隔板时,距离不限,防火隔板突出外墙的外边应与相对外窗的最外边平齐;
3、当两侧门、窗、洞口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窗时,距离不限。该窗应设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热敏感元件具备火灾自动关闭窗扇的功能。
2.1.4当非机动车、机动车坡道地下出入口未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时,坡道的地面开口边缘与地上相邻建筑外门窗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2.1.5地面机械车库无论是否有围护结构,均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2.2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2.1按《建规》第7.1.2条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
2.2.2消防车可利用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作为消防回车场地,场地直线段至交叉口交点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2m。
2.2.3消防车转弯半径是消防车外轮转弯半径。(引自《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2.2.4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和消防车回车场应根据建筑高度选用,单、多层建筑按照普通消防车选用,高层建筑按照登高消防车选用。
2.2.5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承载力满足要求的硬质铺装面层,不应采用植草砖(格)、草坪等隐形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2.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包括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并确保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2.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宜能覆盖建筑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外墙的所有开口。
1、当住宅建筑场地受限,确有困难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于住户侧时,应至少覆盖面向场地一侧的每户的一个开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于公共区域一侧时,应至少覆盖至各单元公共区域。(图示1,2)
2、大于50米的住宅楼,当场地受限,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法覆盖至每户时,部分住户可增设不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作为补充。(图示1)
3、住宅山墙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山墙上须设有满足消防救援的外窗。
2.2.8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距离不应小于5米,高度50米及以下的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当住宅建筑外墙有凹凸时,内凹部位宽度小于10米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的距离按照设有外门窗的最外侧主体外墙起算。对于连廊户型的住宅楼,连廊侧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内凹部位宽度不大于10米,深度不大于10米时,内凹范围内可设置高度不大于5米的门厅、商业等裙房。
2.2.9当在建筑投影范围内设有垂直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2.2.10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距离大于40m时,应在尽端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
2.2.11由多种建筑高度组合的高层建筑群,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部分,应符合该部分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部分,当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高层建筑群的长边或周边长度应按照组合高层建筑群的整体计算。
2.2.12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于两座建筑之间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边缘可贴邻非扑救建筑外墙,但非扑救建筑外墙上不应有突出外墙的雨棚、台阶、飘窗、空调板等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构件;当两座建筑均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可以共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2.13高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入口至楼梯间的距离应不大于30米。
2.2.14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单、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及每个商业网点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
2.2.15厂房、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需考虑通过相邻防火分区进行消防救援。
2.3消防电梯
2.3.1当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上下合建时,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执行《建规》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为住宅部分设置的消防电梯不应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网点)停靠。
2.3.2除《建规》第7.3.1条规定外,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
2.3.3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扩大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其井道、轿厢、电气设备等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
3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
3.0.1建筑高度的计算补充如下:
1、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屋面坡度5%及以下时,屋面面层计算至外墙边缘屋面面层,当屋面坡度5%以上时,应按照坡屋面的计算规则计算。
住宅楼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可算至屋面结构面。
2、剧场主舞台等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局部升高而在屋面不开设外窗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对于台阶地坪,当同一建筑室外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场地时,应按照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1)按规范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
(2)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应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
(3)其余按照《建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3.0.2符合《建规》第5.3.5条要求的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需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等连接。
3.0.3防火分区内桑拿浴室的浴池、室内游泳池及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的水面面积、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此空间应采用A级装饰装修及保温材料。
3.0.4地下汽车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一个防火分区内变配电站、换热站、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平方米;未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一个防火分区内变配电站、换热站、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
3.0.5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如博物馆库房、档案馆库房、书库等),民用建筑内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按《建规》表5.3.1执行,但应按照《建规》第6.2.3条要求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3.0.6当一栋建筑位于台阶地坪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楼层其防火分区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1、当一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进深不超过30米,该防火分区按地上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按地下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平面布置
4.0.1《建规》第5.4.13条第3款关于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的规定,是指单个储油间的总储存量,对于建筑内允许设置的储油间数量未作规定。
4.0.2高层住宅建筑的天井不宜设置四面封闭的内天井。当同一单元中天井设置为U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相对距离不应小于4m;连廊为敞开式连廊时,连廊周边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洞口,如开设此类门窗,应为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防火玻璃窗。
4.0.3除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外,其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0.4住宅建筑首层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与其他区域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当首层扩大前室内设有管道井时,本层及本层以下各层管道井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管道井应层层封堵。
4.0.5中庭
1、当中庭贯穿的各层面积叠加计算,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时,中庭可按照正常功能空间进行防火设计。(图示1)
2、当中庭与其贯穿的首层面积叠加计算,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时,中庭可按照正常功能空间进行防火设计,但与周边连通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防火卷帘开设长度可不受限制。回廊上的人员可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疏散,借用安全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总疏散宽度的30%,且整层的疏散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图示2)
3、当中庭在各层采用《建规》5.3.2第1款防火分隔措施与周围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并满足《建规》5.3.2第2、3、4款的相关要求时,中庭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无论面积大小,均不需再划分防火分区。(图示3)
5安全疏散和避难
5.0.1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以下简称《车规》)中第6.0.6条的要求,当每个防火分区内已另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可共用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的楼梯间进行疏散,通向此楼梯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0.2多层公共建筑的楼梯当分散设置有困难需采用剪刀楼梯做为两个安全出口时,仍应满足《建规》第5.5.10条的要求。当公共建筑中商场、展厅等采用剪刀楼梯间并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使用时,该剪刀楼梯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5.0.3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形式可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2、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至楼梯间的门;
3、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开敞楼梯时,二层的疏散距离应算至首层直通室外的外门,楼梯按照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0.4如利用符合《建规》第6.6.4条的连廊、天桥作为安全出口,并计入疏散宽度时,开向连廊或天桥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周边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计入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
5.0.5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4款规定外,也可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1款和第3款的要求。
5.0.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每个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当其中的房间具有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疏散门且均为安全出口时,该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8米。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0.7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5.0.8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疏散门按照《建规》第8.1.6条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时,该疏散走道两侧的房间门应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疏散门距离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应超过15米。
5.0.9商业综合体中的影院疏散宽度百人指标应按照《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计算,单独建造的影院疏散宽度百人指标应按照相应建筑标准计算。
5.0.10不同场所计算疏散人数时,可按下述方式计算:
1、电影厅观众厅疏散人数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电影厅候场厅疏散人数宜按照0.75人/㎡计算;设置在其他建筑的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会议室等,不包括学校教室),其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2、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按《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相关规定执行;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疏散人数时,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疏散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4、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依据《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疏散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