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原始动力-应急电源

船上推进与安全的设备正常情况下由主电源供电。但长时间的海上航行,主电源难免会有出现故障的时候,这就需要应急电源向船上的应急设备进行短时间供电,如船舶逃生通道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讯设备、 警系统、操舵装置等,以便船舶进行应急避险操作和人员安全撤离。

应急电源是船舶最原始的动力,本期我们将带大家了解应急电源,帮助船舶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一、公约要求

船舶的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者是一组蓄电池。

1.安装位置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位于最高连续甲板以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它们不应位于防撞舱壁的前方。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如应急电源是应急发电机,则除会妨碍应急配电板的操作外,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在同一处所。

●如果以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则应安装在接近应急蓄电池间的处所,但不得和蓄电池在同一处所。

2.供电范围(货船)

(1) 以下处所的应急照明需要应急电源供电:

a.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3h:

每一集合和登乘地点和舷侧(集合站、登乘站;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设备和降落的水域)。

b.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h:

●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出口和载人电梯及其围阱;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其控制站;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存放位置;

●操舵装置处;

●消防泵,喷水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其电动机起动位置;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2)以下设备需要应急电源供电:

a.对下列设备供电18h:

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SOLAS第Ⅳ章要求的通讯设备;

b.对下列设备供电18h,除非这些设备能由一个设置于适当处所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蓄电池组独立供电18h:

●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所有内部通信设备;

●第V章19条要求的船上航行设备(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可以免除);

●探火和失火 警系统;

●用于继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 警按钮和紧急情况下需要的所有船内信号。

c.如以应急发电机作为动力源,应对符合SOLAS公约II-2章要求的消防泵之一供电18h。

d.应急舱底泵和操作电动遥控舱底阀所必需的所有设备和舵杆直径大于230mm的船舶的操舵装置。

3.电源型式:

(1)应急电源如为一台发电机,其应:

●应急发电机应由一台独立供给燃油的适当原动机驱动。

●在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相关的设备也应自动接通急发电机。

●设有一个临时应急电源,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能对相关设备供电且能在安全和实际可行限速内尽快(不超过45s)自动启动并供电

(2)应急电源如为蓄电池组,其应:

●该蓄电池组应能对应急负载整个供电期间在不需要充电的情况下保持其电压变化在额定电压的±12%之内.

●并且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

●同时自动向规定的应急设备供电。

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

(1)应满足在温度为0℃的冷机状态下,仍能立即起动,如果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措施保有加热装置,以确保发电机组能立即起动。

(2)

●1994年10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其启动装置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其储能容量应至少满足三次连续起动。另外还应设有30分钟内再启动三次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被证明有效之外。

●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此外,还应设有能在30分钟内起动三次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第二能源指什么?

第二能源指的是与第一能源相互独立的能源,但可以共用起动装置,比如,第一能源为蓄电瓶,第二能源也是畜电瓶,共用一台电启动马达可以满足公约要求。

(3)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手摇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 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能证明其有效)。

5.应急电源间的防火分隔:

应急电源间属于控制站,若其相邻舱壁处所为起居处所、A类机械处所、货物处所、具有较大失火危险服务处所、滚装和车辆处所,则相邻舱壁应采用A-60分隔。

若应急电源间相邻甲板上面处所为A类机械处所,则相邻甲板应采用A-60分隔。若相邻甲板下面处所为起居处所、A类机械处所、货物处所、具有较大失火危险服务处所、滚装和车辆处所,则相邻甲板应采用A-60分隔。

6.定期试验

应作出规定,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测试,并应包括自动起动装置的测试。

二、检查要点

1.应急电源处所位置和布置:

(1)应急电源处所位置的位置是否满足公约要求;

(2)应急电源处所的防火分隔是否满足相关规定;

2.应急电源用电设备的检查:

(1)相关处所的应急照明以及重要设备(应急消防泵、应急舵机、航行设备、航行灯、探火系统、手动警 、无线电设备、白昼信号灯、登乘位置及舷外的应急照明等)是否包含应急电源供电;

(2)供电是否及时、稳定;

(3)应该设置应急照明的处所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是否正常工作。

3.应急发电机:

(1) 应急发电机能否正常起动,电瓶容量或气瓶气量是否足够;

(2) 起动后转速表、滑油压力表、水温表等是否正常,声音是否正常;

(3) 应急发电机起动方式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4) 应急配电板前后是否铺了绝缘垫。

4.蓄电池组:

检查蓄电池组的容量是否与证书一致;

蓄电池室是否保持良好通风。

5.操作性检查:

(1) 公约规定的须有应急电源供电的设备在主电源失电后能否自动转到应急电源供电;

(2) 对无线电设备进行发射和接收试验,检查应急电源供电功率是否足够;

(3) 应急系统是否进行定期试验,是否有相关记录。

三、典型缺陷

最后给大家列举了一些关于应急电源的常见缺陷~

1.应急发电机的操作说明未提供

2.应急发电机原动机故障

3.应急发电机功能试验故障

4.应急发电机滑油低压 警故障

5.应急发电机调速器故障

6.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不满足要求

7.应急发电机起动能源(包括电瓶电压、空气压力等)不足

8.应急发电机起动电瓶/液压起动系统/应急空压机未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9.蓄电池组容量不足或失效

10.蓄电池保养不良

11.蓄电池的比重计、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缺失

12.配电板前后无绝缘垫

13.配电板绝缘监测及 警失效

14.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模式开关放在手动位置

15.蓄电池组应急配电板设在机舱

16.轮机员不熟悉应急电源的操作

应急电源是船舶的关键设备之一,希望在船舶日常管理、船舶的检验以及安全检查中都能予以重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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