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被泵浆车击落受伤,损失谁来赔?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行业的民工对于城市基础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施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相关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呢?

基本案情

李某是贵港市港北区人,平时在建筑工地做工,2018年12月李某受黄某雇请到覃塘区石卡产业园一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的辅助工作。2019年1月16日下午2点左右,李某在浇筑混凝土时,被突然失去平衡的泵浆车的输料管打到,掉落至近3米高的基坑,致其多处严重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2天,出院后,李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事故发生后,覃塘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后确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泵浆车支撑脚固定不牢导致受力下陷;间接原因是架设泵浆车时没有严格检查作业环境、未发现支撑脚地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大沥公司(化名)对分包泵浆工程没有派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排除隐患。该起事故中,建设工程的承包方是东海公司(化名),黄某是工程的劳务分包人,李某是黄某雇请的工人,大沥公司是混凝土供应商并负责将混凝土泵送至指定工程部位及负责现场布管、卸管,涉事的泵浆车由大沥公司向林某租赁(租赁期1年,租金按出货方量计算),事发时的司机和操作手由林某雇请,司机和操作手均具有相应作业操作证。因事故责任涉及到多方责任人,牵涉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方当事人未能就李某受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2日李某将牵涉各方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损失共计508599.22元。

诉讼过程中,经对李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李某多处伤残,其中胸腰椎多处骨折,八级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十级伤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遗留脑组织软化灶,十级伤残,护理期120日。

各方争议

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被告各方均有异议。

华盛公司(化名)(建设工程发包方)认为,政府事故调查 告已查明事故过程在大沥公司和林某,并且根据合同约定,检查判断施工地面承载力是否符合泵车固定和施工要求,是大沥公司在开工前的应尽义务,华盛公司作为非专业从事建设施工方,不具备检查混凝土施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专业能力,因此华盛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沥公司则认为,政府调查 告不能作为赔偿责任承担的依据,大沥公司与华盛公司是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大沥公司已将混凝土交付至合同指定地点,是华盛公司提供的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从而造成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地面塌陷造成事故,施工单位东海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涉事泵浆车是林某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司机、操作手为林某雇请,大沥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泵车所有权人林某辩称,涉事泵车投保了交强险、施工机械保险综合险,李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付。泵车司机在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施工地面肉眼观察并无异常,已尽到地面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事故是因地面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泵车支撑脚下陷导致事故的发生,华盛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东海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现场有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雇请人黄某认为,其分包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其组建的施工队是农民工,现实中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无需资质。其未指挥工人违规操作,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般侵权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看各方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故是泵浆车在作业过程中因支撑脚下陷,致使车辆失去平衡,输料管打到李某,导致李某掉下3米高基坑,从而造成其多处伤残的损害后果。即造成该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泵浆车的架设不当,泵浆车的司机及操作手在架设泵浆车时,未严格检查作业环境,未能发现泵浆车支撑脚地面存在事故隐患,对李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依法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司机和操作手受雇于车辆所有人林某,是在履行工作职务中造成本案损害后果,故应由雇主林某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其次,大沥公司作为涉案泵浆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大沥公司在泵浆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派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并且,事发时泵浆车由大沥公司租赁使用,其作为租赁使用人,对该车的作业环境安全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其对泵浆车的作业环境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大沥公司依法应对李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东海公司、华盛公司对泵浆车不具有管控责任,对该车辆的作业环境也不具有检查、监管责任,因此东海公司对泵浆车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侵权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地质缺陷所致,而是泵浆车架设不稳所导致,况且即使现场地质不适宜建设泵浆车,也应由泵浆车的管理控制人决定是否能在该处作业,即应由泵浆车的管理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不能将责任推给作为工程总承包人的东海公司。黄某虽雇请李某,但李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李某305159.5元,因林某已赔偿原告李某20万元且泵浆车购买有施工机械险,由保险公司在施工限额内赔偿李某105159.5元;大沥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李某203439.7元(原告李某应从该款中返还雇请人黄某支付的15万元)。

法官说法

建设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较多,各种机器设备也齐上阵,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及现场施工管理人应依法提供安全有保障的作业环境,尤其是专业的机器设备操作,不仅要聘请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作业,还要尽到指导、管理职责,以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也应本着对自己、对他人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如尽职检查作业环境、排除安全隐患,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等。

漫画图片来自网络

文字: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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