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货船安全1000问-液货船的泵舱通道应满足何种要求?
第114期
二、有部分专业人士认为,泵舱的脱险通道布置适用“机器处所”脱险通道要求应按MSC.1/Circ.1511技术要求,净宽度应大于600mm。
[分析意见]:船上的通道按安全要求,分为脱险通道和工作通道。
1、目的:它是“为了提供脱险通道,从而使船上人员能够安全迅速撤向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为此,
2、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应提供安全的脱险通道;
② 脱险通道应保持安全状况,内无障碍物;和
③ 应提供其他辅助逃生设施,确保其易于到达、标志清晰、设计能满足紧急情况需要。
3、场所: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
理解:构成脱险通道的关键因素。
1、通常有人(旅客和船员)处所或船上人员常规值班处所。
2、为保证航行及安全最低保障的关键设施所在处所,如控制站及主机、舵机间等。
只为货物操作而设的处所(如泵舱),以及只为特定目的而偶然进入的处所(如船首物料间等),通常不在脱险通道概念中。
二、工作通道(Access)
工作通道又分日常工作通道(如主甲板上的普通开敞式通道),和特定目的通道如SOLAS II-1/3.3条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II-1/3.6通向并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的处所和首部的通道等都属于特定目的通道。
液货泵舱:设有液货泵舱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入口和围壁通道。它的属性在II-2章中没有被单独定义,但它被定义为“货物区域”的组成部分,第3.6条:
“货物区域系指船上包含货舱、液货舱、污油舱和货泵舱的部分,包括相邻液货舱的泵舱、隔离空舱、压载舱和空舱处所,以及前述处所上方的船舶这一部分的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
结论
1、货泵舱,公约没有要求提供脱险通道。
2、其次,货泵舱是为货物系统所设置的,不是为保障航行所需的关键设备,所以它不适用“机器处所”这个概念,当然也就不必执行该脱险通道要求。
3、进入货泵舱的目的是为启动/停止/检查/维护诸如货物泵、扫舱泵、压载泵等设备的管系和阀门,大型油轮还存在使用洗舱加热器、ODME等设备,但上述设备全部是为货物系统服务的,其性质是“为特定工作目标而偶然进入的非常规值班处所”,相应的通道应定义为“工作通道”,(虽然也包括定期进入巡查,但定期巡查规定来自于行业要求而不是公约要求,因而不纳入公约讨论范围)。
4、FSS规则13.3仅适用SOLAS第II-2章所要求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脱险通道,因而对工作通道是不适用的。
备注:本分析内容不适用于化学品船和载重量小于5,000t的油船。
建议
1、泵舱通道虽然不被定义为“脱险通道”,但它在客观上存在安全性要求,即任何处所都存在“脱险及消防设备可到达”这二个需求,只是对通道宽度和连续性要求上有差别,主要差异是工作通道在“无障碍性和紧迫性”这二方面低于脱险通道,因此许多船级社对此做了忽略,没有制定规范或指南。
2、根据实际情况,目前可供参考的各种通道的标准至少有三种以上,如
● MSC.1/Circ.1511《机器处所脱险通道》
● 载重线公约25.1 条 《为船员安全通道采取的措施》
● MSC.158(78) 《检查通道技术规定》
鉴于泵舱属于货物操作设备,工作环境和货舱相似,且泵舱按公约定义本来就属于货物区域,综合考量上述各项标准后,CTASF认为MSC.158(78)《检查通道技术规定》可类比使用,现摘录《检查通道技术规定》中的主要数据供参考。。
平台系指
① 梯子框架;或
② 设置在船舱中的舷侧壳板、横舱壁和 / 或纵舱壁上的水平加板结构。就宽度小于 5m 组成双壳处所的压载舱而言,如该水平板结构经过舷侧壳板或纵舱壁上的肋骨或扶强材构成 600mm 宽度及以上的连续过道,则可作为平台和纵向永久通道。用作永久通道的平台板上的开孔应设有栏杆或格栅,以确保平台的安全通行或安全通往每一个横向强框架。
垂直梯
系指倾斜角度为 70o 至 90o 的梯子。垂直梯的歪斜不得超过 2o。
技术规定
3.3 永久通道中的高架走道部分(如设有),其净宽应不小于 600mm,除非在绕过垂直桁材处净宽可减至450mm。
3.5 永久式斜梯应有小于 70°的倾角。距斜梯表面 750mm 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但开口处的净空可减至 600mm。
理解1、上述标准主要考虑的是受限环境中的可安全工作条件,无需考虑紧急撤离的时间因素,因而某些受限区域净宽度为450 mm也可接受。
理解2、如果现有船不满足前述要求,可在进厂修理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做针对性改造,主要考虑通道的净宽度和斜梯最大倾斜角这二个因素,以确保船员的操作安全,如果实在因原始设计导致改造不可行,应增加相应的警示标识。
理解3、专用压载泵舱风险系数远远低于货泵舱,除非经风险评估确认有改造的必要,否则不必做任何改动。
理解4、SIRE检查历经多年,业界的认识也逐步趋于一致,CTASF认为对于公约理解和涉及船舶设计及建造规范中的设备硬件要求,如果不是有出版物或者业界公认的最佳作法可作依据时,应审慎对待。特别是油轮检查手册(VIQ)未列出的条目和解释说明的内容,更应查证落实。
附件1、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第13条,其适用范围为SOLAS公约II-2章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的技术要求,且规定“就本规则而言,在公约第II-2章中所提供的定义也适用”。
13.3条货船
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700mm,并在其一侧应装有扶手。净宽度为1800mm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其两侧装有扶手。“净宽度”系指扶手和另一侧舱壁之间或扶手之间的距离。梯道的倾斜角一般应是45°但不得大于50°,但在机器处所和狭小处所内应不得大于60°。进入梯道的门道应与梯道的尺寸相同。
13.3 Cargo ships
Stairways and corridors used as means of escape shall be not less than 700 mm in clear width and shall have a handrail on one side. Stairways and corridors with a clear width of 1,800 mm and over shall have handrails on both sides. "Clear width"” is considered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handrail and the bulkhead on the other side or between the handrails. The angle of inclination of stairways should be, in general, 45° but not greater than 50° and in machinery spaces and small spaces not more than 60° Doorways which give access to a stairway shall be of the same size as the stairwa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