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不得救火、趁火打劫严惩: 北宋年间消防队是怎么救火的

在宋朝,管理公众事务的消防治理,最突出的成就在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支由国家建立的城市消防队。这种城市消防队,无论组织形式及其本质,与今天的城市消防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支国家消防队创建于北宋开封,完善于南宋临安,到淳佑十二年(1252年)临安已有消防队20隅,7队,总计5100人,有望火楼10座。

-军巡铺与潜火队-

其实至迟在十世纪,已对政府的一般行政职能与警察职能作了区分,宋人说,“警察有巡尉之官。”这个“巡尉之官”便是中国最早的警察。宋代每县设巡尉一员,相当于警长,“掌阅习弓手(警员),戢奸禁暴”。在城市一级,则设立“厢”,“治烟火盗贼公事”,类似于警察局,厢下面置“巡铺”,又叫做“巡警”,类似于派出所。

汴梁城的街道每隔三百余步,便设置一所巡铺。据《东京梦华录》记载,东京“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临安城的街道,则每隔二百余步设一所巡铺,《梦粱录》的“防隅巡警”条说,“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或有闹吵不律公事投铺,即与经厢察觉,解州陈讼。……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盗贼。”显然,铺兵这里的职责,跟现代警察并无什么不同。

“军巡铺”还负有火灾 警的责任,铺兵每日在望火楼瞭望,一发现哪处起火,马上驰 ,即由“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而那些负责扑灭大火的士兵,则是“潜火队”的“潜火兵”。为了防火、灭火,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专业消防机构——“潜火队”,“潜火兵”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消防官兵。

宋仁宗朝时,枢密院副使狄青家举行“夜醮”(祭拜鬼神),大举烛火。望火楼的瞭望员见狄府“骤有火光”,以为发生火灾,不敢怠慢,立即“驰白厢主,又 开封知府”,很快一大队潜火兵赶到狄府,才知道原来是一场误会。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汴梁消防系统的反应之快。

?消防装备

-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

据《东京梦华录》所载,宋朝汴京(即开封)“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及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了)望,下有房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工具),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杈、大索、铁猫儿(即铁锚)之类。每遇有遗(失)火去处,则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

宋朝的“潜火队”配备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我再介绍几种比较“现代化”的设备:云梯,“以大木为床,下施六轮,上立二梯,各长丈余,中施转轴”,可以用于高层建筑的救火;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取水”,这大概是最早的消防泵;水囊,“水袋以牛马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节缚放袋口。若火焚楼棚,则以壮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

?水袋:这是一种用牛马杂畜的皮做成的储水器,

一头缚上一丈长、中空的大竹,装满水后,

便可通过竹筒向着火处注水。

-百姓不得救火-

至于百姓是否参与京师救火,诸文献记载不一:宋初成书的《宋刑统》规定百姓有 告、救火的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惩处;而《宋会要辑稿·刑法》则记载:仁宗天圣九年前曾有规定,京师由巡警救火,百姓不能参与,但考虑到有时火起时巡警不能马上就到,为了减少损失,天圣九年又规定百姓在巡警到来前可以救火;而成书于南宋专门记载北宋史事的《东京梦华录》又记载:京师救火“不劳百姓”。以上这些文献记载,可能反映了各个阶段不同的情况,总的来看,北宋救火的主要力量是军队,百姓只是偶尔参与,其原因可能是百姓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没有统一指挥,不能有效救火,且会增强不必要的伤亡,所以大多时候要求百姓不得救火。

在救火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火势过旺、一时难以扑灭的情况,则会根据火势大小将火源周围的建筑物拆除,留出一段距离作隔离带,以阻止火势蔓延(《宋会要辑稿·刑法》)。这个方法至今仍在使用。京师之外,地方救火的情况在《作邑自箴》、《庆元条法事类》中都有记载。宋代邻保之间有救火的义务。通常是诸州县镇寨的居民每十家结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将各户的户主名录于一牌,盖章或画押后交由甲头保管。火灾发生时,由甲头召集,每家出一人参与救火。火灭之后,再按牌点名,检查是否有人失职不来。如果该到而不到,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都要受到惩罚。

?水囊:以前没有塑料袋,

人们便用猪或牛的尿胞制成水囊,

灭火时,水囊装满水,

投掷到着火的地方。

-救援与保障制度-

宋朝的消防作业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火灾发生后,“潜火队”赶往现场救火时,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让道,“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弛过”。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让官、贱让贵先行之礼,但“潜火队”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

“潜火兵”救灾,不允许半点违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如果“潜火兵”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若救火军卒重伤者,所司差官相视伤处,支给犒赏,差医诊治”;“潜火兵”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保养,“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官为收掌,有损阙,即时增补”。

至少在当时世界而言,宋朝政府设立的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是非常先进、卓越于世的。

?唧筒:用长竹制成,凿掉竹节,

一头开孔,另一头用棉絮裹上木杆,

作为活塞,便可吸水、泵出。

大概是最早的消防泵。

-问责制度-

火灾发生后,必追究肇事者、相关负责人、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责任。对肇事者的处罚区别失火与放火。失火是因疏忽,放火则是故意而为。失火与纵火动机不同,受到的责罚也不同。放火的处罚要重,往往大赦时也不会减免。有的肇事者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火起后逃跑。为了早日将其绳之以法,宋代制订了赏罚政策,发动百姓,捉拿肇事者归案。捕到凶手后给予赏钱。寄放赃物、包庇犯人之家当在规定日限内自首,否则将会被治罪;官员没有觉察失火、救火不力,或不能捕获肇事者时,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负责官员因没有觉察失火而受到惩罚的例子有很多,如滑州节度使张建丰就坐此免官。

官员救火不力也会受到处罚。州城失火,都监应即时救火,由通判监督,违反者,各杖八十。都监、通判虽已尽力,仍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上者,都监、通判则被杖六十,并上 朝廷听候处置。如烧三百间以上,知州也得受到同样的处罚。如果不能将放火者捕获,官员也会被治罪。对官吏的惩罚是为了引起他们对救火的重视,使法律条文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促使官吏们积极组织和监督救火,以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宋代对趁火打劫者的惩处也很严厉,如建隆三年,内酒坊起火,坊与三司相连,工徒“突入省署”,乘火为盗者有五十人,皆“命斩于诸门”,后经“宰臣极谏”,还是杀了三十八人。

?云梯:以巨木为基床,下面有六个轮子,上

面竖着可折叠的梯子,

最高可达四丈,即十几米。

综合自网络,部分内容源自马泓波《略谈宋代的消防制度》,侵立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