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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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时代坐标,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推动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向纵深发展。全区三级检察院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办案制度,全面推行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制度,落实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成效初显。即日起,@广西检察院 微信公众号将开设《检察长履职进行时》栏目,综合推送相关消息,欢迎大家踊跃投稿,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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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基本目标,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美丽形象的出发点。”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并赞许“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

一年多来,广西检察机关牢记总书记嘱托,有条不紊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以法律之名保护广西的绿水青山。前段时间,桂林市雁山区、恭城两地法院都开庭审理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发声。

10月24日/恭城

法治教育令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

10月24日,恭城瑶族自治县首例涉嫌非法捕捞犯罪被起诉的案件宣判,恭城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拘役5个月。该案由恭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路出庭支持公诉。

今年6月21日,蒋某甲与蒋某乙为准备次日生日宴,于当天22时许,携带抄网、鱼篓、增氧泵、电瓶、竹排及大功率逆变器机头驾车来到恭城镇渡雷村至乐湾村河段内捕捞各种鱼类。被告人在渡船头上岸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将电鱼工具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一并查获。经清点,二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23.59斤。

7月6日,恭城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捕蒋某甲。

8月15日,恭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恭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陈路承办了此案。经审查核实,他认为蒋某甲违反水产保护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起诉至恭城县法院。

10月17日,该案如期开庭,蒋某甲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此外,在检察官耐心的法治教育下,蒋某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委托家属向司法机关和渔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自愿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投放茶江,以减轻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

10月25日/桂林市雁山区

双重处罚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10月2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兴林以国家公诉人、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对白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今年3月,白某携带电鱼工具到雁山区草坪乡漓江流域的禁渔区水域电鱼,当天电到水产品10余公斤。其在上岸时,被巡查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法庭上,

王兴林对被告人白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指控:白某电鱼时,无论何种大小、种类的鱼均会被电死或电晕,同时电流会损坏鱼类性腺从而破坏鱼类繁殖活动,或造成鱼类基因突变,使其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加大。白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漓江流域的渔业生态环境,白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被破坏的漓江渔业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结合被告人的表现,当庭做出了判决。

供稿单位:恭城瑶族自治县检察院、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