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水规》第3.1.1、3.1.3、3.1.4解读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 100hm 2 ,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 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1 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hm 2 ,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 1.5 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2 起确定,居住区应计 1 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 1 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1 起确定。
【解读 1】本条第 1 款是《建规》 GB50016-2006 8.2.2 条中的内容,局部进行了修改,“次”改成“起”。
注意第二种情况,工厂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 1.5 万人,火灾按 2 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计 1 起,居住区计 1 起。
【解读 2】第 3 款 民用建筑火灾起数应按 1 起。
但有几点与总建筑面积 50 万平方米又有关系:
(1)即使总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平方米,也按 1 起火灾设计;
(2)第 3.3.2 条之注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平方米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第 6.1.11 条第 2 款: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 万平方米;换言之,大于 50 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要考虑设置两个水池泵房。
【解读 3】本规范表 3.3.2 的附注 4 中的 50 万平方米只是指导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取值,没有火灾起数的概念。
【解读 4】城市规划总是早于小区或单体建筑的设计。如果小区或单体的设计水量大于规划设计水量,就要增加;如果小于规划设计水量,就 OK。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涉及自喷和自动消防炮水量的储存问题。是否叠加,结论是:在一个防火分区如果同时动作,则应叠加。按交叉面如 3 门自动扫描高空水炮计 15L/s,自喷中危险Ⅰ级计 21 L/s,合计 36L/s,设计取 40 L/s。
统一消防炮执行规范的原则:
(1)按火场的具体情况分析设计哪种消防炮,“大炮”还是“小炮”,大炮采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确定设计流量,小炮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3)由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故消防炮系统的消防流量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取值,而水箱、稳压泵、控制等按《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设计。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解读】本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流量,从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耐火等级、建筑体积四个方面,通过类比确定。譬如表 3.6.2 中,没有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但表 3.5.2 中有“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馆)”,所以认为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参照表 3.6.2 中的展览楼,3 小时。
本条也是消防性能化设计的主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