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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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在办理李某、蓝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蓝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触杆等工具进行非法捕鱼,涉嫌破坏生态资源,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将线索移送给你部,办理情况和结果请及时书面回复反馈。”
这是景宁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向民行部门发出的《监督线索移送函》。
2018年5月,景宁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 ,千峡湖流域有人进行非法捕鱼,遂监督水利部门前往开展现场执法。经初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看到千峡湖里有很多鱼,便萌生了电鱼的想法,于是叫上同伴蓝某某帮忙一同前往电鱼。
凌晨2点,两人驾车前往大均乡大赤坑“泸西岩”外瓯江小溪水域,由蓝某某负责划船,李某负责电鱼。两人沿小溪顺流而下实施电鱼作业直至大赤坑码头,共捕获溪鱼212尾,上岸后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另查获作案工具橡皮艇1艘、马达1台、升压器1只、电瓶2只、电触杆2支、氧气泵1个、渔获物212尾、塑料箱3个。
了解案情后,侦监部门检察官认为该案可能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民行检察官。经走访水利部门查看案件相关材料后,认为李某、蓝某某涉嫌非法捕捞罪,侦监部门遂建议水利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案件情况通过《监督线索移送函》书面告知民行检察官。
“守护绿水青山,检察‘绿剑’先行”,景宁县检察院一直将生态检察作为工作重点,以法律监督网格化工作为依托,将监督关口前移一线。2018年以来,景宁县检察院监督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件6人,作案手法和情节几乎一致,犯罪嫌疑人均采取电触杆等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案件虽不大,但电鱼危害却不小。
为此,办案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严格执行丽水市检察院监督事项清单制专项工作要求,打破部室壁垒,及时共享监督线索,构筑最强监督合力。目前该案已进入公诉阶段,民行部门也已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