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鳗鱼被处罚,敢不敢维权?如何维权?

福建省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某水产养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尾水处理设施和氧化塘未运行,收集池中的养殖尾水未按工艺进入尾水处理设施,而是直接用尾水回用泵抽至排污沟排到外环境。以该公司的环评批复的要求:养殖尾水需经过净化沉淀后,尾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全部回流至养殖池为由,认为该公司上述排放养殖尾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万元)。

?分析点评:

1,该公司鳗鱼养殖场建设项目是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只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即可,故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2,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是不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所以该公司排放养殖尾水的行为并非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要求养殖尾水循环使用,首先,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基本行政原则;其次,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是现有养殖技术无法全面实现的,违背了客观的养殖规律,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问题的关键是该公司为何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怕被打击 复吗?10多万元难道是大风刮来的吗?……现在养殖户真不容易,赚点钱要冒着养殖风险、市场风险还要冒着随时被可能处以高达100万元巨额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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