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企业,为何改了还被罚?

2022年6月1日,湖北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酸碱罐组未按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7.4.1条的规定安装雨水排水泵,造成罐区积水。

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出该问题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上认识到“错了”,并迅速安排整改。检查当日,该公司将缺失的两台泵安装到位。

鉴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且性质较为严重,但该公司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实际,执法检查组经认真研判后,对该公司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该公司第二日即缴纳了罚款。

案 件 启 示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科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类隐患!

企业排查、整改隐患是应尽之责,为什么非要等监管部门介入才整改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7.4.1条规定: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雨水排水管、沟应与厂外排雨水系统相衔接,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至厂外;

  2. 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应对收集的雨水充分利用;

  3. 厂区雨水宜采用暗管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