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起诉业主要求按面积分摊公共能耗费 宣城中院终审判了
据安徽商 道,安徽某某物业公司宣城分公司将小区一名业主吴先生(化名)起诉至法院,除了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之外,还要求业主支付应由其均摊的公共能耗费。5月26日,宣城中院公布了此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物业起诉业主 按面积分摊公共能耗费
吴先生是宣城市宣州区某小区业主。原告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负责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双方约定收费为高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二次供水泵、中央空调、公共照明、公共水电费等)的运行费用和能耗费未计入物业服务费的,根据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按所拥有的专有面积比例分摊。
吴先生按照标准支付了物业公司2017年4月30日前的物业费,后来的物业费没有支付。
因此,物业公司将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6000余元以及公共能耗费15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已查明该小区因消防设施存在不能使用等问题而遭受行政处罚等事实,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及协调处理,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法院综合考量后扣减部分物业服务费,酌情支持5600元。
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对于公共能耗费,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含物业服务成本,也即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养护费用,公共绿化养护费用,办公费用等;而合同中同时约定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二次供水水泵、中央空调、公共照明、公共水电费等)的运行费用和能耗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费的,根据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按所拥有的专有面积比例分摊。
因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和能耗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还是另外分摊公共能耗费,合同约定未予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