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淹果园致农夫受损 供电公司因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
果农孙某种植了3亩多黄桃,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因果园区域电网改造时施工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水泵无法正常工作,孙某种植132株黄桃的果园内大量积水无法排出,形成内涝。次日早上8点左右,供电正常后,孙某也未开泵排水,之后果园内部分黄桃树陆续枯萎、死亡。因吴江供电公司将该线路改造的工程发包给了泰尔公司,孙某在协商未成后,便将两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其果树损失。
泰尔公司认为,孙某的桃树死亡原因不明,即使部分桃树死亡系水淹造成,但是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孙某没有及时进行排水及进行后期的救援管理,不应由其承担损失。
吴江供电公司则认为,侵权行为人系泰尔公司,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桃树的生长和死亡同种植密度、施肥、修剪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其死亡并不一定系水淹造成;即便桃树的死亡系水淹造成,其根源也来自于孙某自身拒绝排水。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于孙某的损失进行评估,委托评估的132株黄桃树中84株黄桃树因果园内涝已造成死亡;另外48株黄桃树因果园内涝后,初果期缺乏有效的管理未产生经济产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桃树的死亡与被水浸泡具有因果关系,而泰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果园水泵无法正常工作,是造成孙某果园被淹的直接原因,因此,孙某的黄桃树枯萎、死亡及无法正常结果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泰尔公司依法应予赔偿。但孙某在供电正常后,未及时开泵排水,导致其损失扩大,依法应适当减轻泰尔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吴江供电公司作为孙某果园所在地区唯一供电营业机构,不仅有供电服务义务,亦有严格的供电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故其将工程发包后仍应对泰尔公司的具体施工行为予以指导、监督与管理,因此,吴江供电公司应对泰尔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一定程度上的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