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生恨下毒男子被判刑
●罗兰
案情:被告人傅某和朱某2016年期间发生婚外恋。2017年间,朱某在沙县高桥镇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傅某出资出力帮助其一起装修房子。不料,新房装修好后,朱某一家三口安然乔迁入住,傅某顿时觉得被耍了,心生不满,有了吓唬朱某丈夫的念头。2018年2月的一天傍晚,傅某携带一个装有农药“呋喃丹”的矿泉水瓶潜入朱某家柴火间内,将“呋喃丹”倒入增压水泵内后逃离现场。这个水泵是朱某家的生活用水出水口处,次日一早,朱某在用水时,发现水龙头流出的水变色,并伴有蓝色颗粒便立即 警。民警在现场提取了阳台水龙头中的蓝色颗粒及一楼增压泵上的蓝色颗粒。经查,警方锁定了傅某,并提取了其左右手指甲。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朱某家中水龙头中蓝色颗粒、一楼增压泵上的蓝色颗粒、傅某右手指甲均检出“呋喃丹”成分。2018年3月9日,傅某在沙县高桥镇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傅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判处被告人傅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评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是违法的行为,切勿因为一时冲动,做违法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