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上犹一男子蓄意毁坏他人挖机,造成近万元损失!
为泄愤毁坏他人挖机 受惩罚才感追悔莫及
当遇到纠纷时要冷静面对,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别因一时冲动泄愤 复,一旦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则会犯下大错。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冲动的朱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朱某在上犹县城某工地驾驶挖机施工。工地项目部管理员许某因朱某不服从指挥而终止与他合作,另雇请被害人郭某的挖机继续施工。被告人朱某遂心存怨恨,伺机 复对方。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骑二轮摩托车来到工地,使用事前准备好的活动扳手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引擎盖打开,将二十余颗小钢珠扔进引擎盖下方的液压油箱里,后将引擎盖复原后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郭某启动挖机,液压油箱里的液压泵因钢珠卡住齿轮被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挖机液压泵价值人民币9069.6元。案发后,办案民警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了被告人朱某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并查获了作案工具。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计104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