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泵站维护规范(设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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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泵站维护规范
1、一般规定
1.1泵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声歪境质量标准〉GB3096和〈用电安全导则〉GB13869的有关规定。
1.2维护泵站设施时,必须先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与防护。
1.3排水泵站应采用二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需采用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
1.4水泵维修后,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汛期雨水泵站除备用机组外,可运行率应为100%。
1.5泵站机电、仪表和监控设备应根据原产品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易损零配件。
1.6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配件等配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雨水泵站一般2年一次,污水泵站一年一次。
1.7泵站起重设备、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检测装置必须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8围墙、道路、泵房等泵站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宜3年检查维护一次。
1.9每年汛期前,应检查和维护泵站的自身防汛设施及器材。
1.10应做好泵站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工作。
1.11泵站应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安全用具检验保养记录,相关记录应定期纳入档案管理。2.1.33.1.76.2 三年进行一次中修保养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