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技术答疑

1、如何理解“消水规”表3.3.2中的“地下建筑”、“建筑总体积”、“单座建筑”、“成组布置的建筑物”?

答:1)地下建筑:是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不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除外。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

2)单座建筑:是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互相有连通的所有建筑(含地面各栋建筑通过地下室电梯、楼梯相互连通),两个地下室之间若仅以通道相连,并仅考虑通行,不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则可算两个地下室。

3)建筑总体积:应为单座建筑的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如果一座建筑既有地上建筑也有地下建筑,该座建筑的体积应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体积之和,该建筑的地下部分看作为建筑的地下层。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为单座建筑的面积。即单座建筑地上各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建筑的体积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开计算体积,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按地下建筑考虑。敞开阳台、不封闭的走廊等建筑虽计算建筑面积,但可不计算建筑体积。

根据建筑的体积为建筑围合表面内容积的定义,如建筑没有地下室,计算总体积时高度取室内地面至屋顶楼面的高度。

4)成组布置的建筑物:

“建规”3.4.8条:“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

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 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建规》5.2.4条:“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有建筑面积要求,工业建筑≤10000m2,民用建筑≤2500m2;有防火间距要求;只适合特定建筑,高层厂房、甲类厂房不适合,民用建筑只适合住宅和办公楼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由于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变小,发生火灾时相邻建筑会波及到,因此在表3.3.2中确定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的体积时,应为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

2、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按地下建筑还是按人防计算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1)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5.2的人防工程取值。

3、当汽车库设置在人防区域时,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否按《消水规》表3.3.2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计算确定?

答: 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按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计算确定,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

4、当汽车库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汽车库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计算?

答:汽车库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车库的防火分类)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其他功能的建筑按《消水规》表3.3.2及表3.5.2计算确定,室

内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5、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时,如何确定该建筑有几种功能?如何计算该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1)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该建筑有几种功能时,可参照《建规》第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功能。也即办公楼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自行车库、汽车库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自行车库、汽车库时时,仍定性为宾馆;当一座建筑内设有办公、商业(含餐饮)、汽车库、自行车库时,该建筑可定为办公、商业二种功能。

2)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 、档案馆及旅馆,应根据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 、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值。当多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等的体积。

3)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有住宅功能的除外),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6、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如何计算该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按《建规》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根据《消水规》表3.5.2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住宅部分高度按《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非住宅部分高度为室外地面至非住宅部分的顶面面层高度。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7、《消水规》表3.5.2中未规定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

答: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参照相似建筑确定。如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参照表3.5.2中的“商店”确定。

8、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耐火等级为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五、六层丁戊类厂房(仓库)是否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答:根据《建规》8.2.2条,当可燃物较少的五、六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宜设置消防软管转盘。

9、是否消防系统设囊式气压罐后,即使计算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也可不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当气压罐设于很远的屋面时,是否可以不设水锤消除器?

答:当通过计算设置在消防泵出水口的囊式气压罐能吸纳水锤产生的压力时,可不另外设置消除停泵水锤的设施。当气压罐设于很远的屋面且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消防泵出水口仍需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

10、对于单栋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40L/S,消防水池储存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设2个消防车取水口,建筑在消防车取水口150m保护范围内。请问:a.按一个取水口等同于1个室外消防栓,室外消防水泵的流量可否减少30L/S.

b.如果可以减,当水池分成2格,每格设1个取水口,此时能减少多少?

c.当市政管网为环状,建筑在1个市政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室外消防水泵的流量是否可以减少15L/S?

答:1)如果建筑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保护范围内、取水口距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要求时(当取水口的尺寸大小及周围场地能满足2台消防车取水时,可按2个室外消火栓30L/s计算),该建筑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泵(若地下出入口距取水口距离大于40m,可由市政自来水引入管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引入管可以是二路,也可以是一路)。

2)如果建筑在消防水池取水口保护半径150m以外,则需设室外消火栓泵、室

外消防管网及室外消火栓,此时消防水池取水口数量仍然需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计算确定,且室外消火栓泵设计流量不应扣除。

3)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低于取水口地面应不大于5m。

4)根据《消水规》第6.1.5条:“距建筑外緣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火栓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緣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时合符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因此可根据计入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扣除消防水池容积和室外消火栓泵设计流量。

11、如果消防水池储存室内外消防水量,设消防车取水口,不设室外消防水泵和管网。室内消防水池池底与室外消防车取水口地面高差小于5m,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消防水池上部的储水用于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池下部的储水用于室外消火栓系统,这样即使消防水池池底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相同,也可取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作为最低有效水位,即室内消火栓的全部储水标高均高于室内消火栓泵的排气孔,充分利用消防水池储水容积?

答:不可行。实际在发生火灾时,室内、室外消防设施同时启用,不可能室内消防设施先用、室外消防设施后用,消防水池无法区分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12、《消水规》4.3.7条,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取水口吸水深度不应大于6m。当深度大于6m时,如消防水池毗邻汽车库通道,是否可以在地下室消防水池的侧壁上设置室外消火栓,消防车进入地下室从室外消火栓取水代替取水口,是否可行?

答:根据《消水规》4.3.7条第2款:“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不可行。

13、《建规》第8.2.1条中未列出多层营业性餐饮场所、科研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会所等建筑,上述建筑按8.2.1条的哪一款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答:多层营业性餐饮场所、居住小区会所可参照第3款“体积大于5000m3的商

店建筑”要设室内消火栓;多层科研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属于第5款的“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要设室内消火栓。

14、某12层二类高层建筑,1至3层为商业(层高4.5m,建筑总面积4000m2),4~12层为住宅(层高3m)。《建规》第5.4.10条对于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室内消防设施可以分开执行,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按整体考虑还是可以分开考虑?

答:应按整体考虑,根据建筑总高度、建筑类别,分别计算取大值。

1)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室内、室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一致,查《消水规》表3.6.2,按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h(本建筑仅商业一种公共建筑,不按综合楼考虑),上述建筑火灾延续应为3小时。

2)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根据《消水规》5.2.1条第2款,二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上述建筑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

15、《消水规》7.4.6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水规》但8.1.5.1条要求大多数建筑室内消火栓管道成环。例如,对于某住宅,共12层,只有1个单元,见下图1、图2所示,图2是否更好或者二根立管各设一个消火栓放在一个消防箱内?

图1 图2

答:上述方案均可行,图1顶部阀门可取消。但应注意,二根立管与水平环管连接点之间应有阀门。

16、《消水规》1.0.2条的条文说明:

1)“扩建”是指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建筑内部增加隔层算不算?如果是面积不大,又如何界定?

2)“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全面改造是否包括比如装修或者后期改造阶段整栋楼内部分隔全部变化而功能不变的情况?商业改成餐饮,是否属于功能改变?

答:1)建筑内部增加隔层定义为“改建”更合适。

2)改建应指建筑功能、用途、性质、外观或内部布局、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结构、工艺、设备等任一项发生变更或全面改造的建筑。改建应发生在建筑竣工投入使用后。建筑竣工投入使用前的建筑使用性质、用途或装修原因等发生的变更属于新建建筑的设计变更。

3)商业包括餐饮,但商场改为餐饮可能会影响消防标准的执行,如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17、地下室仅为汽车库,是否按《汽车库防火规范》要求的消防水量执行?如地下室内除汽车库外还有储藏、非机动车库等综合功能,消防水量如何取值?

答:地下室仅为汽车库时,按《汽车库防火规范》要求确定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如地下室内除汽车库外还有储藏、非机动车库等综合功能,应分开计算,取大值。

18、《消水规》5.1.16条提出了防止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要求,在出水管上设置旁通管通至水池或者进水管上是否可行?

答:可以。但应注意:平时消防系统的水不应通过该管产生泄漏;消防泵的实际供水量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

19、《消水规》5.3.3条第2款:“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第3款:“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如何理解准工作状态?如何确定稳压泵的启泵压力?准工作状态的系统压力能不能小于主泵工作额定流量时的压力?

答:1)《消水规》5.3.3条的准工作状态系指主泵启动前系统的工作状态。

2)当稳压泵设置在屋顶时,根据5.3.3条第3款,简化计算,主泵启动前稳压泵处的压力取15m,也即消防水泵压力开关的启泵压力=15m+(稳压泵与消防水泵压力开关的净高差)。

3)根据5.3.3条第2款,稳压泵的启泵压力=15m+(7~10)m=(22~25)m

稳压泵的停泵压力=(22~25)m+5m=(27~32)m。

屋顶消防水箱采用箱泵一体化成套设备,图纸中只画一个方框注明设备型号是否可行?

答:还应标注设备底标高、设备顶标高和稳压泵的启、停压力参数等。

20、《消水规》7.4.3条,“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实际工程中,高出建筑屋顶层的电梯机房(机房面积小于1/4屋顶面积)是否也属于规范条文中所说的设备层?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答:当屋顶机房内仅设置生活水箱间、消防水箱间、太阳能热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功能的设备间,且设备间总建筑面积小于1/4屋顶面积时,可不算使用层,设置试验消火栓即可。

22、《建规》2.1.4条,商业网点的定义未包括物管用房,对于上部为住宅,底部一、二层大部分为商业网点,其中只有几间为物管用房的建筑,消火栓火灾延时间取值按综合楼选还是其他公共建筑选,或按住宅选?

答:可按住宅。

23、《消水规》7.4.6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是否同一平面的消火栓能够跨防火分区使用?

答:消火栓尽量不应跨防火分区使用,当有困难时,可穿防火门使用,但不能穿防火卷帘使用。

24、如下图所示,关于本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取值问题,如何考虑?

1)单独按车间部分考虑(室内10L/S,室外20L/S,室内外合计30L/S)。

2)单独按办公部分考虑(室内消火栓可不设,室外25L/S)。本案例由于车间设置消火栓,故办公也设(按车间的消火栓水量就是10L/S,按办公就为15L/S)

3)室内消火栓设计水量按1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水量按25L/S。

答:通常此类建筑办公部分与厂房有防火门连通,应按一座建筑考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用总体积,按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大值。

25、《消水规》5.2.6条第6款与《建水规》3.2.4C条内容有矛盾,审图时如何把握?

答:消防水箱、消防水池补水管接自生活给水系统时,应按《建水规》3.2.4C条执行。

26、两个消防电梯能否共用消防集水坑,如果能共用,集水坑容积是否需要叠加设置,排水泵流量参数是否需要叠加?

答:按1次火灾考虑,两个消防电梯可以共用消防集水坑。集水坑容积和排水泵流量参数不需叠加。

27、移动式潜水泵和消防泵是否可以作为排空水池的一种措施?

答:可以,但消防水池宜设放空管。

28、《消水规》第12.4.1.1条要求消防管网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此内容未在设计中说明,是否判定为违反强条?

答:如设计说明上已明确了“施工按第12章要求实施”,即可视作满足规范要求。若未明确也不宜判定设计违反强条,可在其它问题中提出。

29、一类公共建筑,总高度>50m,按《消水规》3.5.2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8支。有不少一类公共建筑,上部为塔楼,每层建筑面积并不大,但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每层布置的室内消火栓<8组,也能满足《消水规》7.4.6条要求,即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此时是否仍需每层布置8组消火栓?

答:发生火灾时,除了着火层需要使用消火栓,着火层的下层和上层都需要使用消火栓进行冷却防护或灭火。表3.5.2中,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每根竖管的最小流量为15L/s,也即发生火灾时应考虑最少有三层消火栓使用。因此表3.5.2中,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8支,并不一定是每层的消火栓数量不小于8个。每层消火栓的数量是由每层建筑面积大小、房间分布情况等因数确定,在设计中按同一平面有2支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原则进行布置室内消火栓即可。

30、如何确定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

答:目前有二种观点,第1种认为: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不低于消防泵排气孔,且吸水管喇叭口的淹没深度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第2种观点认为:消防泵初次启动时消防水位高于消防泵排气孔,再次启动0时,立式泵为不低于第1级叶轮顶的标高(高于吸水管管顶标高),卧式泵为不低于吸水管管顶标高,且吸水管喇叭口的淹没深度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31、15S50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P10,对于单座建筑界定原则示意中,单座建筑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为单座建筑的面积。那么对于住宅小区,通盘地下室的是否整个小区都是单座建筑?建筑的性质是怎么确定,是否为综合楼?

答:如果整个小区的地面各栋建筑均有楼梯、电梯与大地下室连通(例如有公

共建筑和住宅都在一个大地下室上),则整个小区为一座建筑。该建筑称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在确定火灾延续时间时,当住宅与二种及二种以上的公共建筑合建时,按综合楼确定火灾延续时间。如小区只有住宅(含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店的住宅)、汽车库、自行车库、小区活动用房时,汽车库、自行车库可视为住宅的配套用房,则该小区只有小区活动用房一种公共建筑,不按综合楼考虑。

32、两栋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中间用连廊连接,消防用水量是否需要按两栋建筑加连廊的体积总和计算消防水量?

答:如果中间连廊只有顶,无侧面维护结构,可以按二座建筑进行设计,如果中间连廊有侧面维护结构,应按总体积(包括连廊体积)计算消火栓设计流量。

33、消防系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分区供水?

答:《水消规》6.2.1条: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 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MPa。

34、消防系统什么情况下需要采用重力消防给水系统?

答:根据省消防部门要求,当建筑高度大于200m时,需要采用重力消防给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