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正式施行!《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据了解,《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0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1日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3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第1-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8-13条,主要规定了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供水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三章 供水水质安全,第14-19条,主要规定了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供水水质监测及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20-28条,主要规定了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维修与保护及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29-38条,主要规定了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及用户在城市供水经营管理中应履行的义务及特殊用水收费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39-42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43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此次《办法》的制定在严格遵循上位法原则和精神,确保立法内容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城市供水工作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立足临沂城市供水管理实际,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办法》第11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对临沂市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明确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与保障。《办法》第16条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管理;第18条规定了供水水质监督监测信息通 制度,确保了城市供水的安全、稳定、可靠。
(三)加强了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办法》第36条规定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提升了临沂市公益事业服务水平,彰显了临沂市政策关怀。
(四)提出了节水的制度建设要求和节水技术指导。《办法》第38条规定鼓励用水单位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并在省内立法中首次提出了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和再生水的使用等节水技术规定。
(五)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第40条规定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有效保障了城市供水安全。
